107年首例境外移入登革熱確定病例,請醫療院所加強詢問旅遊史,發現自東南亞國家返國之病患請提高警覺! 

發布時間:2018/1/25 下午 03:19:53
發布單位:登革熱防治中心

        臺南市於1月24日確診今年登革熱境外移入首例病例(感染地:柬埔寨),此病例於機場入境時,雖因發燒症狀於檢疫站進行登革熱NS1快篩為陰性,但後續檢體送至疾病管制署實驗室檢驗為確定病例,故臺南市政府登革熱防治中心提醒醫療院所,目前正值年節前返鄉之際,應加強有東南亞國家旅遊史之病患通報,勿因NS1快篩陰性就排除個案,方能及早啟動相關防疫機制。   

        臺南市政府登革熱防治中心陳怡主任表示,該病例為居住北區正覺里民眾,25歲男性,1月21日自柬埔寨回國,於桃園國際機場入境時,因有發燒症狀,由檢疫站採血送驗,24日上午經疾病管制署確認為登革熱病例。臺南市政府登革熱防治中心在接獲病例通報後,即立刻進行住家環境孳生源巡查清除工作及住家內放置噴霧罐,並將於1月25日完成住家及活動地戶內外環境化學防治措施,現持續加強巡查周圍環境清除孳生源。因病例已於社區活動長達4日,且曾於安平區華平里活動,若於社區遭登革熱病媒蚊叮咬,容易造成社區疫情擴散,因此請北區正覺里及安平區華平里民眾加強「巡、倒、清、刷」及防蚊措施,另請周圍醫療院所提高警覺並加強通報。

        臺南市政府登革熱防治中心呼籲醫療院所,針對發燒就診病患務必確實詢問病患旅遊史、職業別、接觸史與群聚情形 (TOCC)。並提醒院所內醫療相關人員應持續保持警覺,如發現符合登革熱通報之疑似病例,應立即進行通報(雖登革熱NS1快篩為陰性,仍請進行通報),並盡量安置病人住院(發病日前1日至發病日後5日,可傳染期共7日),俾利衛生單位及早進行相關防治作為,避免病毒於社區中擴散。

       另請民眾注意,本市已於106年6月26日公告依傳染病防治法第25和70條規定之裁處,該公告今(107)年亦繼續適用,民眾一旦被發現未清除積水容器孳生病媒蚊孑孓時,即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25、70條相關規定:「民眾若未依衛生主管機關之通知或公告,主動清除病媒蚊孳生源,可處新臺幣3,000~15,000元罰鍰」進行裁罰,且無改善期;並請民眾配合相關防疫工作之執行,如有拒絶、規避或防礙防疫工作及調查處置時,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8、43及67條相關規定進行裁罰新臺幣60,000~300,000元罰鍰。

        登革熱防治中心再次呼籲,民眾如前往登革熱流行地區應做好防蚊措施,穿著淺色長袖衣褲、於皮膚裸露處塗抹衛福部核可的防蚊藥劑、居住在有紗窗、紗門或空調設備的房舍,以降低登革熱感染之風險。返國入境時如有發燒等疑似症狀,應主動告知機場檢疫人員;返國後兩週內如出現不適症狀應儘速就醫,並主動告知近期旅遊史,以利醫師早期診斷、通報及治療。相關資訊可至臺南市政府登革熱防治中心資訊網( http://health.tainan.gov.tw/dengue/),或撥打免付費防疫專線1922(或0800-001922)洽詢。

發稿人:登革熱防治中心 包婉溱

連絡人:蔡玲珊 組長

連絡電話:06-7030399(登革熱防治中心)                      

 

    

最後修改時間:2018/1/25 下午 03:2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