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近期執行「113年酸化罐頭食品製造業稽查專案」,共計查核6家業者,其中1家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複查不合格、1家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複查不合格、5件產品標示成分未由高至低排列等項目不符規定、1家業者查獲貯存逾期食品原料。上述不符規定事項,衛生局皆已依法處辦,7 件產品檢驗結果皆符合規定。(不合格產品名單與處分結果如附件)。
衛生局表示,罐頭食品發明迄今已超過200年歷史,罐頭食品使用殺菌技術來維持密閉食品的衛生保存,需符合相關殺菌的條件,製造業者應落實執行衛生安全管理,以確保製售之產品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倘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或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不符規定,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規定,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查獲貯存逾有效日期食品原料,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食品標示不符食安法第22條規定者,可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緩,標示不實者,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消費者若有任何食品衛生問題,歡迎洽詢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免費服務專線0800-285-000。
發稿人:食品藥物管理科 朱俊穎 股長
連絡電話:06-2679751(林森辦公室)或06-6357716(東興辦公室)
轉211 吳才堃技正、210 吳坤憲科長
罐頭封存
酸化罐頭食品製造業稽查
不合格情形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