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中央及地方機關多階段補助行為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之執行建議案(依據法務部115年9月16日法廉字第11500043220號函),重點摘述下: 一、多階段補助案件之補助機關,應以對補助核定具有裁量權限及實質審查權之機關認定;採公開公平方式辦理者,應由補助機關辦理補助公告。 二、第14條第2項「事前身分揭露」由「受理申請補助機關」辦理;「事後公開」由「補助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