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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委託檢驗適用對象如下:
(一)、 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區內依法設立之食品公司、行號或工廠(具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 本市農民。
(三)、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
(四)、 其它政府機關、學校。
(五)、 公益法人。
前項第二款本市農民,應檢具二年內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製發含明細之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者或本市農業產銷班組織體系資料服務系統出具之資料者。
二、需檢附國民身分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