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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精神病病人社區居住方案租屋補貼計畫

目的:為強化精神病病人復歸社區,提供本市精神康復者租屋補貼,減輕居住經濟負擔及生活壓力,協助康復者逐步回歸並穩定社區生活,本局辦理「115年度精神病病人社區居住方案租屋補貼計畫」。
一、申請期間:自計畫公告日隔日起至115年11月10日或 計畫經費用罄為止 。
二、申請資格
經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所)人員推介,並符合下列資格:
1. 年滿18歲。
2. 設籍或實際居住於臺南市之精神康復者,且租屋處位於臺南市。
3. 獨立在外租屋,具實際居住事實並經本局核實認定。
4. 領有第一類身心障礙證明(精神障礙)、重大傷病卡(精神疾病)或重大精神疾病診斷證明書。
5. 同意接受衛生局(所)評估,並配合定期居家訪視或電話訪視。
三、不得申請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 已領有其他政府機關租金補貼(如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租金補貼等)。
2. 已承租政府直接興辦之社會住宅或包租代管住宅。
3. 申請人名下持有自有住宅。
4. 租賃契約之出租人為申請人親屬。
5. 同一份租賃契約重複提出申請。
四、其他事項
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及相關規定,請詳閱附件計畫書。

點閱數124 上架日期 2026/8/18 更新日期 2026/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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