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背景說明
一、補助計畫、對照表及問答集刊登於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網站(https://reurl.cc/7ryra5)及「婦幼健康管理整合系統」(https://reurl.cc/NrXr7Q) ,請下載運用。
二、補助計畫之修正重點如下:
(一)產前檢查補助款申領流程:鄉鎮市區衛生所人員由系統列印產前檢查個案紀錄聯等相關表單(含衛生所存根聯),因新增4次產前檢查個案紀錄聯及妊娠糖尿病篩檢/貧血檢驗紀錄結果表,故由原為一式16份修正為一式20份。
(二)醫療院所及助產所提供服務及申報費用注意事項:
1、新增4次產檢(妊娠第8、24、30及37週各1次)。
2、經醫療專業判斷有特殊產檢需求者之專案申請。
3、調高產檢醫師診察費,醫療院所為340元,助產所為272元。
4、調高Rubella IgG、B肝及VDRL檢驗費。
5、第24-28週新增妊娠糖尿病篩檢及貧血檢驗,醫療院所及助產所之檢驗費均為妊娠糖尿病篩檢194元,貧血檢驗130元,並規定2項檢驗數值及結果檔應於採檢日次日起14日內登錄上傳至本署指定之系統,逾期或登錄上傳之資料不完整、不正確者,將不支付該項費用。
6、第8-16週及第32週後各新增1次一般超音波檢查,醫療院所為550元,助產所為526元。
貳、期程:「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補助計畫」依中華民國110年06月09日國健婦字第1100401494號函之相關修正,自110年7月1日起實施。
參、補助對象、項目及基準
一、對象及項目:
配偶為中華民國(以下稱我國)國民之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之 產前檢查費用。
二、補助基準: (一)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以下稱健康署)「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 注意事項」所訂之孕婦產前檢查之補助標準辦理。
(二)依健康署公告「孕婦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服務補助方案」所訂之補助標準 辦理。
(三)依健康署公告「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補助服務方案」所訂之補助標準辦理。
肆、產前檢查補助款申領流程 一、配偶為我國國民之新住民懷孕婦女(以下簡稱個案):
備齊戶口名簿或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居留證正本,至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衛生所 提出申請。
二、鄉鎮市區衛生所人員: (一)查驗個案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於確認無誤後影印留存,並至健康署建置之「婦幼健康管理整合系統」登錄 個案基本資料,由該系統列印產前檢查個案紀錄聯(含衛生所存根聯)一式 11 份(如附件 1)。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個案紀錄聯(含衛生所存根聯)一 式 2 份與孕婦乙型鏈球菌檢查紀錄表 1 份(如附件 2、3)、孕婦產前健康照 護衛教指導紀錄表 2 份(如附件 4),共計 16 份。於核發人員欄位蓋衛生所人員職章後核發給個案 14 份,作為就醫憑證使用,存根聯與個案身分證明 文件影本,留存衛生所備查。
三、個案產前檢查需備文件: 個案持產前檢查個案紀錄聯、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個案紀錄聯1份、孕婦乙 型鏈球菌檢查紀錄表1份及孕婦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紀錄表2份,配合產檢使 用,連同孕婦健康手冊至醫療院所接受產前檢查;每次產前檢查使用1張個案紀 錄聯,除特殊原因,遺失不再補發。
四、醫療院所及助產所提供服務及申報費用注意事項:
(一)提供服務之醫療院所及助產所應符合健康署「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 務注意事項」、「孕婦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服務補助方案」、「孕婦乙型 鏈球菌篩檢補助服務方案」,所訂之資格條件,並遵循其相關規定。
(二)產檢相關資料上傳、保存及費用申報:
1.提供產前檢查之醫療院所及助產所,至「婦幼健康管理整合系統」鍵入產 檢補助款請領資料、上傳補助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個案紀錄 聯及相關附件資料(包括:實驗室檢驗報告單、超音波檢查報告、孕婦乙型 鏈球菌篩檢個案紀錄聯、孕婦乙型鏈球菌檢查紀錄表、孕婦產前健康照護 衛教指導紀錄表)。
2.醫療院所及助產所應自提供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預防保健服務14天內,詳 實登錄上傳該項目之檢查結果至「婦幼健康管理整合系統」;提供孕婦產 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應於提供後60日內,詳實登錄上傳該項目之檢查結 果至「婦幼健康管理整合系統」。逾期未登錄上傳相關資料或登錄上傳之 資料不完整、不正確,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健康署得不予 核付費用。
3.產前檢查個案紀錄聯(附件1)及相關附件資料、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個案 紀錄聯1份(附件2)紙本留存備查。孕婦乙型鏈球菌檢查紀錄表(附件3) 及孕婦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紀錄表(附件4)紙本請留存於病歷。
4.請於提供各項服務日之次月10日前至「婦幼健康管理整合系統」產出補助 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個案醫療補助款申領清單及領據(附件 5),寄送健康署核辦。若未及於次月10日申報補助者,限於上述日期起六 個月內,向健康署申報費用,逾期未申報者,不予核付費用。
5.醫療院所及助產所應確認個案尚未納入全民健保,且不得重複申請該項產 檢服務費用,經查有重複申報者,健康署應追繳該項費用。 (三)提供產前檢查之醫療院所及助產所,不得事先向個案收取產檢補助費用,由 健康署逕行核付申領院所。
五、國民健康署審核及核撥費用: (一)由健康署審核醫療院所及助產所函送之醫療補助款申領清單及領據(附件5) 及系統上之「產檢補助資訊」、「相關附件資料」後,依各該醫療院所實際 申請金額,逕行核撥補助款至各醫療院所及助產所。 (二)健康署得實施不定期之查核與輔導。
伍、本項服務經費來源:本署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
其他輔助資料:特殊群體補助作業說明
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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