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之價格高於市場行情或規格落後市場主流,致公帑支出之合理性受到質疑,利用共約辦理採購時落實市價訪查,如發現契約價格高於市場行情,不得利用其辦理採購,且即通報訂約機關,並自行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 另利用共約採購3C設備等規格更新速度較快之產品時,亦應主動辨識規格內容是否過時,並於到貨時切實辦理驗收,避免廠商以次充好或提供過時產品,致機關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