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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報廢物品價值再低,也不能擅自占有或處分,公務財物處理應依法依程序辦理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應恪遵法令及財物管理規定,切勿因物品已報廢、價值低廉或認為無人使用,即自行取走或轉送他人,以免觸法。

某清潔隊員執行勤務時,將職務上持有、殘值僅約30餘元的報廢電鍋自行帶走並轉送他人,法院認定其行為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並宣告沒收該電鍋。
某清潔隊員執行勤務時,將職務上持有、殘值僅約30餘元的報廢電鍋自行帶走並轉送他人,法院認定其行為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並宣告沒收該電鍋。

廉政提醒:
一、報廢、回收或低價物品,仍應依規定程序辦理,不得擅自取用、占有或轉送他人。
二、《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有關情節輕微及財物價值在一定金額以下之減刑規定,係量刑規範,並非允許公務人員擅自處分職務上持有財物。
三、辦理公物報廢、回收及移轉作業時,應依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確保財物管理合法合規。
請同仁切勿因物品價值低廉而心存僥倖,確實遵守財物管理規定,共同維護公務紀律及機關廉潔形象。

點閱數552 上架日期 2026/10/2 上午 09:00:00 更新日期 202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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