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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企圖及自殺意念高風險個案通報作業

壹、法源依據

一、自殺防治法第十一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自殺防治通報系統,供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長期照顧服務人員、學校人員、警察人員、消防人員、矯正機關人員、村(里)長、村(里)幹事及其他相關業務人員,於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時,進行自殺防治通報作業。
二、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人員應自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後二十四小時內,依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自殺防治通報系統進行通報作業。

貳、自殺高風險群在哪裡?

依據全國自殺防治中心統計資料顯示,自殺者前一年有就醫行為者佔88.2%,分析求助於醫院非精神科醫師者佔79.5%,一般開業醫師佔72.1%,而精神科醫師佔24.9%。希望能提高敏感度,發現自殺企圖或高風險者進行自殺通報作業。

參、通報方式

一、採線上通報或紙本傳真通報

(一) 線上通報: 尚未申請通報權限者,請依自殺防治通報系統操作說明,申請帳密註冊,請參閱下方附件。
1.醫院請選「衛生單位」(申請繁瑣,通報案件多常用,醫院都有申請使用)
2.診所請選「非衛生單位」(功能一樣、申請簡易快速,已有診所申請使用)
(二) 紙本傳真:填寫「臺南市政府自殺高風險個案轉介單」,傳真通報(FAX:06-3358161),請參閱下方附件。

二、收案對象:自殺企圖者及自殺意念高風險個案

(一) 自殺企圖:出現自殺行為
(二) 自殺意念高風險個案:出現自殺意念(無行為),以簡式健康量表(BSRS-5)
等工具進行危險性評估,並提供必要之心理關懷、支持及協助,轉介個案應需同時符合以下3項標準:
1.簡式健康量表(BSRS)總分達15分以上,請參閱下方附件簡式健康量表。
2.簡式健康量表(BSRS)自殺想法檢測結果達2分以上。
3.達高自殺風險個案條件者(符合下列任何1項):
(1)再自殺個案(指再次有自殺行為者)。
(2)本次自殺方式為上吊、燒炭、汽車廢氣、開瓦斯、跳樓或喝農藥者。
(3)個案陳述有具體自殺計畫(包含明確的時間與自殺方式)。
(4)65歲以上獨居、無家庭、社會支持薄弱或久病不癒之老人。
4.上述自殺意念高風險個案以「臺南市政府自殺高風險個案轉介單」進行傳真通報,若以自殺防治通報系統網址進行線上通報,須於通報資料內註明(為自殺意念),避免與自殺企圖行為通報混淆,造成誤判。

三、衛生局詢問窗口

06-2510723轉208 陳玟霖心輔員(總窗口/紙本轉介單:高風險、醫院、警消、學校)
06-6521103轉208 莊育哲心輔員(醫院紙本通報)
06-5810105轉194 郭慧雅心輔員(警消紙本通報)
06-5810105轉194 陳琬云心輔員(自殺防治通報系統查詢窗口)

肆、通報後關懷訪視成效

依據全國自殺防治中心統計分析,106年-110年自殺死亡個案生前進入通報體系約僅佔26%-28%。進入通報體系後由自殺關訪員進行關懷訪視服務,有接受過關懷訪視者較未接受再次自殺企圖行為減少降低50%,再自殺死亡率降低36.4%。

伍、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自殺防治通報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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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閱數28568 上架日期 2017/4/14 更新日期 202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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