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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物質使用障礙症治療及生活重建業務指定機構申請方式

一、配合精神衛生法於111年12月14日修正公布,依據精神衛生法第21條第2項規定訂定「物質使用障礙症治療及生活重建業務之指定與管理辦法」。
二、本市精神照護機構欲申請為指定機構者,請填妥申請表,並檢附以下文件證明,以正式公文向本局提出申請。
1.機構開業執照;屬醫療機構者,應具管制藥品登記證。
2.執行指定業務人員名單。
3.前述人員之執業執照;醫師應另具管制藥品使用執照。
4.前述人員近一年內之成癮治療繼續教育訓練8小時學分證明。
5.屬醫院者,經最近一次評鑑合格且尚在效期內之證明。
6.未置專科醫師之機構,須備有與依本辦法完成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之合作計畫。
三、經審核通過者,由本局函文通知並公告,其有效期限為三年,得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以三年為限。
四、完成指定之機構須將相關資料登載於「衛生福利部藥酒癮醫療個案管理系統」,並保存相關資料,配合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查核或調閱。
五、指定機構須每年接受本局督導考核,配合檢查指定業務執行情形。

點閱數111 上架日期 2025/6/4 更新日期 202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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