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6條保障原住民族居住權益,協助本市原住民族家庭減輕租屋負擔,本府訂定「臺南市原住民住宅租金補貼實施計畫」,自115年9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受理申請。 二、本計畫補助對象為成年且設籍本市滿4個月以上之原住民,或戶籍資料個人記事欄已有「熟」註記者,符合本市無自有住宅及家庭所得、財產等規定者,得依計畫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