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加熱菸合法上市的消息引發民眾高度關注,不少人以為「終於全面開放了」,但相關誤會也接連浮現,為避免市民誤觸法規,衛生局特別整理近來最常見的兩大迷思,並再次說明加熱菸的法規與罰則,協助民眾正確認識「哪些可以做」、「哪些仍然不能做」。
▌迷思一:分享開箱、使用心得「沒有賣,又不是業配」,應該不算廣告?——仍違法!
不少民眾在社群平台上張貼分享「加熱菸開箱文」、「口味比較」、「推薦購買點」等貼文,誤以為未販售就不算廣告。事實上,《菸害防制法》第12條明確規定,任何足以影響他人購買意圖的菸品宣傳、促銷或變相廣告都屬違法,違者將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相關平台若未配合下架也須負連帶責任。衛生局提醒,網路分享看似無害,但不慎就可能踩到法規。
▌迷思二:加熱菸既然合法,從國外帶回應該沒問題?——錯!仍屬禁止攜入品
民眾出國旅遊時看到加熱菸價格優惠,誤以為「合法上市=可以從國外帶回來」。然而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無論自用或販賣,任何人均不得輸入指定菸品(加熱菸)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加熱器),近期就有市民自日本返台時攜帶兩盒加熱菸,仍被海關依法全數沒入,最高將被處以新臺幣500萬元罰鍰。衛生局提醒,所謂「合法上市」是指民眾於臺灣境內販菸場所(如:連鎖超商、連鎖超市、菸酒專賣店等)可合法購買,不表示可以從國外攜帶入境。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再次提醒市民朋友,加熱菸雖已合法上市,但所有相關行為仍需遵守菸害防制法規範。衛生局亦將持續監測網路平台、加強各校園周邊販菸場所查察與宣導,保護民眾與青少年健康。
如需戒菸協助亦可利用:
免費戒菸專線 0800-63-63-63
LINE@線上諮詢ID:@tsh0800636363
臺南市各區衛生所及戒菸服務合約機構(https://p.tainan.gov.tw//FjlYR4)皆提供戒菸服務。
發稿人:國民健康科 林泳禛
連絡電話:06-6357716(東興辦公室)轉2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