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概念
一、利益
1.財產利益:動產、不動產、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2.非財產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之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及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
二、衝突
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三、迴避
1.自行迴避: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並應以書面通知方式辦理。
2.申請迴避: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第6條第2項或第3項之機關團體申請迴避。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補助篇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略
(2).略
(3).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公開
(1)事先公開: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2)事後公開: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