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專區

一、為配合新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法務部制定相關表格於下列情形使用:
1.迴避

(1)自行迴避:第6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並應以書面通知方式辦理。
(2)申請迴避:第7條第1項規定,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第6條第2項或第3項之機關團體申請迴避。

2.公開

(1)事先公開: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2)事後公開: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

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主題簡報,計有規範對象、利益及利益衝突迴避之定義、屆全圖利及請託關說案例、輔助及交易行為樣態及各機關執行上應注意事項。

點閱數842 最後修改日期 2022/6/13 下午 02: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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