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諮詢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 100 年 06 月 21 日府衛心字第 1000412887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111 年 01月 05 日府衛心字第 1110063328號函修定
一、為強化臺南巿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之功能,特設臺南巿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 提供策劃、協調毒品危害防制之建議事項。
(二) 其他有關改進毒品危害防制問題之建議事項。
(三) 監督各組別執行毒品危害防制工作。
(四) 整合專家及民間團體之意見,協助訂定毒品危害防制工作年度計畫。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其他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衛生局、警察局、教育局、社會局、勞工局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代表各一人。
(二)專家學者代表七人至十二人。
前項專家學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現任或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助理教授職務以上,講授本中心任務相關領域學科二年以上之人員。
(二)現任或曾任國內立案之毒品防制相關團體理事長、秘書長、總幹事、理事、監事、執行長或會長等職務。
(三)從事精神醫療、成癮防治、司法行政、犯罪防治、管制藥品、戒癮或復歸機構等毒品防制相關領域事務二年以上之人員。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
退。
四、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皆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代理。
本會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並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或指定相關人員列席。
五、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委員非本府或各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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