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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了解【預立醫療決定《病人自主權利法》】及【常見Q&A】

『預立醫療自主,為人生最後一程做好準備』
無論是健康、年老、重病,或從事高風險活動的成年人,都應該在意識清楚時,思考自己的醫療選擇與期待。
如果終將一死,如何才能無遺憾、無畏懼地離開?
如果還有明天,你想如何活? 如果沒有明天,你是否已準備好道別?
在生老病死面前,「我們」一律平等。每個人都值得誠實面對生命的本質,思考活著的意義。
『善終,不靠運氣,而靠選擇與準備。』

《病人自主權利法》已於108年1月6日正式上路,成為亞洲第一部以「病人」為主體設計的醫療法規。它保障每個人在意識清楚時,透過:
●病情告知本人
●自主選擇與決定權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與預立醫療決定(AD)
為未來面對特定五大臨床情境時,做好醫療安排,擁有尊嚴、安然地走完人生的權利。
現在就開始認識醫療自主,為自己,也為摯愛的人,做最好的準備。

『預立醫療自主,做自己生命的主人』
『預立醫療自主,做自己生命的主人』
【3步驟SOP】 在「如果還有明天」時,準備「如果沒有明天」的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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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立醫療決定,是對家人最深的體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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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死亡話題,是人生選擇題」
「這不是死亡話題,是人生選擇題」

「嘿,你好!給我7分鐘,我保證讓你笑著聊完一個超重要的人生選擇。沒錯,我們今天要說的就是——預立醫療決定!別急著滑走,這集真的比你想像的還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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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Q1:什麼是《病人自主權利法》?

我國於105年1月6日公布《病人自主權利法》,為亞洲第一部病人自主權利之專法,讓臺灣病人自主權利往前邁一大步,保障了病人有知情選擇與決定的權力,並針對五大類臨床條件病人,包含:
一、末期病人
二、不可逆轉之昏迷
三、永久植物人
四、極重度失智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痛苦難以忍受、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註:目前衛生福利部110年4月13日已公告12項疾病,如罕見疾病)
使具完全行為能力的意願人,可以透過「預先」經由「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事先立下書面之「預立醫療決定」,加以選擇接受或拒絕醫療,法案中保障病人善終意願在意識昏迷、無法清楚表達時,他的自主意願都能獲得法律的保障與貫徹。

Q2:什麼是「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ACP)」?

透過《病人自主權利法》,可尊重病人醫療自主意願讓病人、家屬、醫療團隊三方在醫療機構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過程中,瞭解病人真實願望,以達促進醫病關係和諧的目的,同時減輕家屬面對病人離世時的茫然與不知所措,並因將決定權交還給病人,降低家屬幫他人做決定所造成的內疚與自責,進而因著尊重和支持病人的決定,體認到自己是實現病人願望的幫助者。

Q3:「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前需要注意什麼?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是一個溝通的過程,需由意願人本人、受過專業訓練的諮商醫療團隊人員、二親等內親屬至少1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可不指定,如有指定,須成年具完全行為能力並經書面同意)共同參與,商討當意願人處於上述五大類臨床條件時,決定接受、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經由ACP諮詢後,後續須簽署「預立醫療決定(AD)」。

Q4:什麼是「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 Decision,AD)

預立醫療決定(AD)是意願人(本人)經「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後,已經清楚瞭解 《病人自主權利法》裡面規定,經由簽署書面文件,由兩位見證人見證或公證,經醫療機構核章,註記在健保卡上才生效。

Q5:簽署「預立醫療決定」前需要注意什麼?

《病人自主權利法》規定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如下)即可簽署
1. 成年人
2. 未成年但已合法結婚者
意願人參加ACP時可以直接簽署AD。簽署AD後如有疑慮,得以書面撤回或變更重新註記。

Q6:「如果我簽署預立醫療決定,以後我生病住院的話,醫護人員會不會就直接放棄不救我了」?

不會,經由「預立醫療決定」簽署後,當「五款臨床條件病人」發生時,您的預立醫療決定才會被啟動與執行,而是否符合這五款的條件,必須經過兩位專科醫師、至少二次緩和醫療團隊照會評估,其過程非常謹慎,不可能因立下預立醫療決定,而讓原有治癒機會的患者因而被提前放棄治療。

「五款臨床條件病人」,包含:
一、末期病人
二、不可逆轉之昏迷
三、永久植物人
四、極重度失智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痛苦難以忍受、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註:目前衛生福利部110年4月13日已公告12項疾病,如罕見疾病)

Q7:如果我選擇不接受鼻胃管餵食不就等於餓死嗎?

不會,經由醫護人員飲食指導家屬可親手餵食。

Q8:「預立醫療決定」跟安樂死有什麼不同?

《病人自主權利法》不是安樂死,病人衡量自我生命品質價值觀後,可自主決定拒絕透過人工或儀器介入來維繫生命,醫師則在尊重「末期病人」意願下中止醫療,讓病人自然地走。

Q9:《病人自主權利法》和先前頒布「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有何不同?

三大不同
三大不同

Q10:以前簽過「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現在還需要簽「預立醫療決定」嗎?

建議應簽署,因「預立醫療決定」除了保障「末期病人」,還擴大到上面所提的「四種臨床條件病人」,且拒絕醫療的範圍還包括,不接受鼻胃管灌食等延命措施範圍,建議簽過安寧意願書的人還是要簽預立醫療決定。

Q11 :當我已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時,何時我的預立醫療決定會被啟動?

當疑似發生所提「五種臨床條件病人」時,會經由兩位專科醫師、至少二次緩和醫療團隊照會評估,確認符合5 種臨床條件之一時,依照先前所簽署「預立醫療決定」內容,執行接受或拒絕醫療。

「五種臨床條件病人」,包含:
一、末期病人
二、不可逆轉之昏迷
三、永久植物人
四、極重度失智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痛苦難以忍受、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註:目前衛生福利部110年4月13日已公告12項疾病,如罕見疾病)

Q12 :臨床執行預立醫療決定(AD)時,當家屬妨礙醫護人員執行病人意願無法阻止,或醫療委任代理人和病人家屬或配偶有意見衝突時,應以何者意見為主?

1.《病人自主權利法》第4條第2項規定,「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療選項決定之作為。」
2.若意願人預立醫療決定於特定臨床條件,勾選由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表達停止或決定項目(即該決定書之第一部分選項2及選項3)時,應以醫療委任代理人意見為之。

Q13:預立醫療決定可能被意願人更改,應以最終決定內容為主,預立醫療決定可否不存於病歷?

意願人若修改預立醫療決定內容,則變更機構會將變更後之決定書內容上傳至「預立醫療決定、安寧緩和醫療及器官捐贈意願資訊系統」,但書面資料仍須依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7條規定,連同病歷保存之。

Q14 :為末期病人情況時,預立安寧與預立醫療所選如不同,臨床應執行哪種?

如末期病人簽署「預立醫療決定(AD)」及「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DNR)」,則應依其後簽署意願為之。

病人自主權利法專線(0800-008-54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預立醫療決定、安寧緩和醫療及器官捐贈意願資料處理小組

點選前往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台灣)安寧照顧基金會-病人自主權利法相關辦法與條例
點選前往 病人自主權利法
點選前往 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
點選前往 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點閱數7880 上架日期 2022/6/16 更新日期 202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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