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應口腔癌篩檢業務自113年1月1日起由衛生福利部口腔健康司主責辦理,爰配合民眾需求及口腔預防保健服務執行現況,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
2.部分條文及附件(第三點、第六點及第五點附件1、附件4)修正規定,自115年9月1日生效。
3.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修正第三點、第六點及第五點附件1、附件4 (115年9月1日生效)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1140101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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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應口腔癌篩檢業務自113年1月1日起由衛生福利部口腔健康司主責辦理,爰配合民眾需求及口腔預防保健服務執行現況,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
2.部分條文及附件(第三點、第六點及第五點附件1、附件4)修正規定,自115年9月1日生效。
3.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修正第三點、第六點及第五點附件1、附件4 (115年9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