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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1140101生效)

因應口腔癌篩檢業務自113年1月1日起由衛生福利部口腔健康司主責辦理,爰配合民眾需求及口腔預防保健服務執行現況,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

點選前往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口腔健康司
點閱數1627 上架日期 2022/8/2 更新日期 202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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