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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賄選 保平安

反賄選 保平安

賣票刑責-刑法第143條「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買票刑責-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9 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點閱數325 最後修改日期 2023/10/2 上午 10: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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