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子煙修法增訂「持有」罰則,本市衛生局及37區衛生所開放電子煙回收

為降低電子煙對國民健康及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衛生福利部提出《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電子煙持有者最高10萬元之罰鍰,行政院已於6月25日院會通過,並送立法院審議。草案規劃於修正條文施行後提供1個月緩衝期,讓持有者妥善處理電子煙。為協助民眾妥善處理已持有的電子煙,於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東興辦公室、林森辦公室及37區衛生所設置電子煙回收點及專用回收桶,民眾可自主投遞,無須具名,也不用提供個人資料。回收措施將配合修法進度,預計持續至新法施行後1個月緩衝期屆滿。

現行《菸害防制法》已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的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為加強電子煙管理,本次《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一步將「持有」納入禁止及處罰範圍。考量持有人得以處理相關物品,草案規劃自修正條文施行日起1個月內,持有行為經查獲者不處罰鍰,但相關物品仍予沒入。緩衝期過後仍持有電子煙者,依草案規劃將依法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相關物品。相關辦法可至國民健康署官網「健康主題>健康生活>菸害防制>電子煙防制專區」查詢(網址:https://www.hpa.gov.tw/Pages/List.aspx?nodeid=5089)。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提醒,電子煙有害健康,切勿購買、使用或替他人保管電子煙,已持有者請善用本局東興辦公室、林森辦公室及37區衛生所回收點主動投遞。

發稿人:國民健康科 林泳禛

連絡電話:06-6357716(東興辦公室)轉260

修法通過後,持有電子煙最高可罰10萬元!.png
修法通過後,持有電子煙最高可罰10萬元!.png
請善用本市37區衛生所及衛生局之電子煙回收桶.jpg
請善用本市37區衛生所及衛生局之電子煙回收桶.jpg
點閱數14 上架日期 2026/9/11 下午 04:10:00 更新日期 2026/9/11
:::
點選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