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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請於返臺7日內填具本表並送政風單位,相關罰則: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第4項規定,具有第9條第4項第4款身分之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9條第5項規定者,(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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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閱數352 最後修改日期 2024/2/29 下午 02: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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