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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第三、四級毒品危害講習規定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第三、四級毒品危害講習規定

一、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第三、四級毒品危害講習並維持講習秩序,提升講習品質及成效,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暨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應受講習人講習當日應遵守以下規定,違反者,當日講習時數不予計算,視為未完成講習,須重新參加6小時講習:
(一) 應依照講習座位編號入座。
(二) 每堂課應攜帶講習通知單、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前往講習場所報到,遲到逾10分鐘者,不予受理報到。
(三) 禁止在本局及講習場所吸菸、隨地丟菸蒂及吐檳榔汁(渣)並維持環境整潔,如有違反之情事經勸導未改善者。
(四) 不得從事任何違法行為。
(五) 課程進行中禁止睡覺或喧嘩、咆哮、手機未設定靜音等與講習無關或影響他人之行為,如經勸導未改善或情節嚴重者。
(六) 禁止家屬或友人在場陪同。

三、應受講習人若因下列事由無法參加講習時,應於接獲講習通知至講習結束3個工作天,由本人或一等親家屬(如:本人配偶、父母親、子女)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連同延期申請書,以書面方式向本局申請延期講習,不得以口頭方式請假,請假每人每年以一次為限:
(一)病假:應檢具合格醫療院所開立以下之證明文件
1.檢具講習當日之診斷證明書。
2.重大傷病、急診、住院者,應有區域級以上醫療院所開立證明文件,及註明療(休)養期限(含講習日)。
(二)喪假: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應檢具訃聞。
(三)事假:
1.入伍服役者:應檢具入伍證明。
2.入獄服刑者:應檢具在監證明。
3.工作事由:應檢具公司相關證明文件。
4.出國:應檢具機票、護照影本。
(四)如有其他正當理由請假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逾期視同未完成講習。
(五)工作或戶籍設於本市以外之應受講習人,可向本局申請至外縣市代訓,惟應填妥延期申請書並附上相關資料傳真或郵寄至本局申請。

四、講習當日如遇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時,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發布「停止上班上課」公告,取消當次上課,講習日期將另行通知。

點閱數3317 上架日期 2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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