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9月9日衛授食字第1141302307號函辦理。
二、環境部「飲用水水質標準」第3條規定,細菌性標準大腸桿菌群最大限值6 MPN/100毫升或6 CFU/100毫升;總菌落數最大限值100 CFU/毫升,惟其總菌落數採樣地點限於「有消毒系統之水廠配水管網」。再參照環境部「飲用水全球資訊網」飲水問答集之說明:「有消毒系統之水廠配水管網」係指淨水後清水、送水、配水至用戶用水『前』之配水管網直接供水點;亦即自來水公司具消毒系統之淨水處理後清水,及經由水廠配水管網輸(配)送至各公私場所之供水系統直接供水點(採樣地點位於水表之前或未經家戶水池、水塔之直接供水),適用總菌落數之水質檢驗,以驗證水廠消毒效率。一般家庭用水之出水口、食品工廠用水之出水口,以及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含過濾器)供應之水,皆不適用「飲用水水質標準」之總菌落數規定。
三、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4條附件一第6點第1款規定「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製程中之用水、冰塊,及清洗製造有關之設備與用具之用水,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乙節,係不含該標準之總菌落數品項。
四、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年11月16日FDA食字第1049025667號函之說明二:「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4條附表一第6點第1款規定,與食品直接接觸及清洗食品設備與用具之用水及冰塊,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飲用水水質標準第3條,水質標準項目包括細菌性標準、物理性標準、化學性標準。前行政院衛生署96年8月10日衛署食字第0960405949函所列標準為其中細菌性標準大腸桿菌群6MPN/100mL;總落菌數100 CFU/100ml。」所述內容,停止適用。
有關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所規範食品及相關產品製程中之用水、冰塊及清洗製造有關之設備與用具之用水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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