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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爭議調解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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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
一般民眾、醫事人員、醫療機構

》申請說明
申請方式:臨櫃、郵寄

》應備證件
1.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醫療爭議調解申請書
2. 委任書(病患本人申請不須檢附委任書)
3. 當事人(代理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 診斷書及病歷(含自費醫療項目)、檢查紀錄(含影像光碟)等影本資料(備註四、五)
5. 其他申請醫療爭議調解所需檢附之文件

》備註
一、依據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2、13條第1項規定辦理,對於與本市醫療機構或醫事人員發生之醫療爭議,當事人(代理人)或利害關係人等得向衛生局申請調解,但不涉及醫療疏失鑑定。
二、所稱醫療爭議,指病人方之當事人認為醫療不良結果應由醫事人員、醫事機構負責所生之爭議。(另單純就有關醫療費用收取、醫療服務態度或雙方認知差距等未有造成傷害或死亡結果事件之爭執,非屬調解處理範圍。)
三、依照本局醫療爭議案件處理流程辦理。
四、完整病歷應包含下列項目:1.住院時,出入院病歷摘要、醫師(包括主治醫師與會診醫師)的病程紀錄(progress note)、如有手術應包括手術紀錄、麻醉紀錄2.門診就診紀錄、醫囑單、用藥紀錄3. 護理人員的護理紀錄。4.各項檢查、檢驗報告5.其他醫事人員的紀錄,如:營養師、社工人員、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等6.影像病歷,其中包括X光片、電腦斷層掃描(CT)、磁振造影(MRI)、內視鏡及超音波等檢查資料。它們可能是傳統膠片或電腦輸出的列印影像。7.就診至今所簽署的同意書(包含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等,應有一式兩份,醫院留存一份、病家保留一份)、切結書等表單。
五、如何申請完整病歷:
1.可洽詢各醫療機構申請規定辦理,要求醫療機構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申請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醫療法第71條)。
2.如病人無法自行申請,得依需要,並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之同意,請原診治之醫院、診所,提供病歷複製本或病歷摘要及各種檢查報告資料。原診治之醫院、診所不得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醫療法第74條)。各醫療院所之申請手續可能不同,可在申請前詢問各院所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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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閱數12021 上架日期 2022/6/16 更新日期 202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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