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
一般民眾、醫事人員、醫療機構
》申請說明
申請方式:臨櫃、郵寄
》應備證件
1.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醫療爭議調解申請書
2. 委任書(病患本人申請不須檢附委任書)
3. 當事人(代理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 其他申請醫療爭議調解所需檢附之文件
》備註
一、依據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2、13條第1項規定辦理,對於與本市醫療機構或醫事人員發生之醫療爭議,當事人(代理人)或利害關係人等得向衛生局申請調解,但不涉及醫療疏失鑑定。
二、所稱醫療爭議,指病人方之當事人認為醫療不良結果應由醫事人員、醫事機構負責所生之爭議。(另單純就有關醫療費用收取、醫療服務態度或雙方認知差距等未有造成傷害或死亡結果事件之爭執,非屬調解處理範圍。)
三、依照本局醫療爭議案件處理流程辦理。
醫療爭議調解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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