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
一般民眾、醫事人員、醫療機構
》申請說明
申請方式:臨櫃
郵寄
病人與醫事人員或醫療機構間,因醫療行為而發生傷害、殘廢、死亡或其他不良結果之爭議,當事人得直接向本府衛生局以書面提出醫療爭議調處之申請。醫療爭議調處之申請人,原則上應以醫療爭議事件之病人、醫事人員或醫療機構等當事人之名義為之;但當事人死亡或因合併而消滅者,得以其繼承人、合併後存續之醫療機構或其他依法得主張權利或利益者之名義申請之。
》應備證件
詳醫療爭議調處攜帶證件
》備註
臺南市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係依醫療法第99條規定進行醫療爭議之調處。就醫療糾紛之處理機制而言,「醫療爭議調處」制度僅係民刑事訴訟、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以及自行和解外的一種輔助平台,其效力係屬民事和解契約的性質。
醫療爭議調解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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