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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網站刊登販售藥品

法令依據:
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違者依同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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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閱數642 最後修改日期 2022/6/9 下午 03:3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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