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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費補助實施要點

中石化舊台鹼安順廠污染地區居民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補助實施要點
95 年1月制定,95年2月修訂
98年2月18日第一次修訂
99年7月28日第二次修訂
100年6月1日第三次修訂
104年8月25日第四次修訂
105年10月6日第五次修訂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照顧本市中石化安順廠污染區附近居民健康,補助其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健保法)第27條規定應自付之保險費,以增進社會醫療福利,確保其獲得醫療保健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於94年6月30日前設籍(含94年6月30日以後出生之子女)目前仍在籍並實際居住(提供房屋所有權狀或租賃證明或村長證明或四鄰證明書,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於本市安南區顯宮、鹿耳、四草等三里之里民,且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
(二)依照經濟部提供中石化安順廠員工名冊,做為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額補助依據。

三、補助標準: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補助其依健保法第27條規定每人每月應自付之保險費,但以不超過第六類保險對象應自付之保險費為限。

四、補助期間:
第一階段:自94年6月30日起至99年6月30日止
第二階段:自99年7月1日起至103年6月30日止
第二階段:自104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五、辦理程序:
由衛生局提供符合補助者之媒體資料,送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確認後,於其所屬投保單位保險費計算表內減免之,並做為投保單位對當事人減免收取保險費之依據。並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每個月底檢具證明文件及收據送本府衛生局撥款。

六、申請檢附文件:符合本實施要點規定之補助對象,依身份別分為下列二項辦理保險費核退。
(一)第二項第一款所指居民,因作業單位未及申報資料或資料錯誤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致未予補助者,由衛生局辦理保費核退,核退之民眾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
1戶口名簿影印本(無設籍日後者需檢附戶籍謄本)。
2保險費自付額繳費證明正本(保費如係經由金融機構轉帳支付者,應檢附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分區業務組開具之繳費證明;如在機構團體投保者,請投保單位出具繳費證明)。
3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4印章。
5房屋所有權狀或租賃證明或村里長證明或四鄰證明書。
(二)針對中石化安順廠員工辦理補助事宜,須至經濟部登記,經審查符合核退保險費者,名冊再由經濟部發文至衛生局,由衛生局辦理保費核退,核退之員工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
1保險費自付額繳費證明正本(保費如係經由金融機構轉帳支付者,應檢附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分區業務組開具之繳費證明;如在機構團體投保者,請投保單位出具繳費證明)。
2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3印章。
以上經審查符合核退保險費者,由衛生局辦理撥匯轉帳事宜。

七、本要點補助所需經費由經濟部補助並核撥後實施。

八、辦理保費核退之時限,得自補助保費之日起當年度內為之。申請人以其他不當行為領取本項退費或為虛偽不實之證明者,除即停發並追回已領之款項外,如設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保險費生效日期:
符合條件資格之新生兒保費補助自出生當月起算,死亡或遷出者保費補助至事實發生當月為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一)低收入戶老人、身心障礙者已參加健保其保費已由政府負擔者。
(二)65歲以上之榮民健保費自付額已由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支付者。
(三)其他符合補助對象,其保費已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點閱數3950 最後修改日期 2022/7/11 上午 10: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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