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令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7、8條,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須符合資格並完成相關訓練課程,以及在職教育訓練每三年合計至少十二小時,其中網路學習採計不超過六小時。
實體課程
衛生局每年會辦理數場相關教育訓練,提供研習時數,提升臺南市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及相關人員推動職場心理健康知能。
網路學習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全國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暨教育訓練管理系統提供「心理健康促進和員工協助方案」網路課程,類別屬於職場健康風險評估,鼓勵相關人員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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