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社區傳播,本市公告所示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或參與大型活動應配戴口罩、執行實名(聯)制等防疫措施,並自中華民國110年03月03日生效

主旨: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社區傳播,本市公告所示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或參與大型活動應配戴口罩、執行實名(聯)制等防疫措施,並自中華民國110年03月03日生效。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公告事項:

執行期間:
自110年03月03日起至臺南市政府COVID-19(武漢肺炎)一級指揮中心指揮官宣布終止日止。
指定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與活動,指不易保持社交距離,會近距離接觸不特定人士,可能傳播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須配戴口罩:
醫療照護:醫療院所、長照機構、社會福利(托育)機構等。
公共運輸:公車、客運、捷運、鐵路等車廂與大眾運輸站等。
生活消費:百貨商場、展場、超級市場等。
教育學習:圖書館、訓練班、K書中心等。
觀展觀賽:電影院、音樂廳、體育館等。
宗教場所:寺廟、教會禮拜等。
休閒娛樂:KTV、俱樂部、酒吧、舞廳等。
洽公機關或機構:銀行、郵局、各地政府機關等。
大型集會活動:指室內100人以上、室外500人以上,不易保持距離且近距離接觸不特定人士之集會活動。
指定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與活動,為掌握參與者名單,應執行實名(聯)制:
公務機關洽公。
醫院及長照機構探病或探視。
娛樂業消費:視聽歌唱業、理髮業(營業場所加以區隔或包廂式經營,為人理容之觀光理髮或視聽理容)、三溫暖業、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
藝文活動室內場所。
團體旅遊活動。
宗教遶境活動。
占用道路活動(例如辦桌等)。
大型集會活動:指室內100人以上、室外500人以上,不易保持距離且近距離接觸不特定人士之集會活動。
防疫措施:
上開場域或活動負責人、管理人或業者應張貼配戴口罩、實名(聯)制之防疫措施公告於明顯處,並確實宣導人員配合防治措施;經提醒、勸導仍不配合防治措施者,應拒絕其進入指定場域或活動;於高風險傳播風險場域有飲食需求者,得於與不特定對象保持社交距離或適當阻隔設備之情形下,暫時取下口罩飲食。
活動負責人辦理大型集會活動,應提報「活動防疫應變計畫」函送本局審查,確實執行宣導人員配戴口罩、實名(聯)制;除前開計畫另有規範,民眾參加大型活動應全程配合配戴口罩、實名(聯)制防治措施,除補充水分外,禁止飲食。
指定場域或活動負責人、管理人或業者應採取實名(聯)制登記(登記入場時間、人員姓名與連絡電話),對於蒐集之個人資料僅可保存28日,屆期即應主動將個人資料予以刪除或銷毀。
民眾至本市上開場域或參與上開活動未落實戴口罩或實名(聯)制之防疫措施,經場域或活動負責人、管理人或業者勸導仍未改善者,因未符本局依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所採行之必要防疫措施,已違反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公告之防疫措施,經本市權管單位或稽查人員查證屬實,函送本局違規證據資料,依同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上開場域或活動負責人、管理人或業者未落實上開防疫措施,違反本局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公告之防疫措施,經本市權管單位或稽查人員查證屬實,函送本局違規證據資料,依同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之。
自110年03月03日起廢止「南市衛疾字第1090084875A實名(聯)制公告、南市衛疾字第1090133804A號配戴口罩公告」。

相關附件

點閱數1467 最後修改日期 2022/7/6 下午 02:32:40

延伸閱讀

:::
點選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