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補助依據:111年度整合性預防及延緩失能計畫-子計畫2:長者整合性預防及延緩失能計畫。
二、 補助之項目:
1.每個服務提供單位需於1個行政區提供至少1期課程,以每週2次,每次2小時,每次需包含至少50分之運動課程(運動師資須為經國民健康署核定之運動保健師/預防及延緩失能保健師資-指導員),並持續辦理至111年11月30日。
2.大班制:每班至少招收30-35人;小班制:每班至少招收15-20人,小班制申請上限為5家(以偏鄉優先申請),申請小班制之辦理地點不可為110年之辦理地點。
3.每次課程帶領須至少1位指導員(受審查通過核定並公告者)或專業師資,依規模得增加適量協助員或其他人力。
二、申請期間:自111年3月14日起至111年4月8日止(本年度計畫已徵求完畢)。
三、 資格條件:
1.社區立案單位,例如合法立案之醫療院所、學協公會、大專院校、社企團體、宗教團體、運動中心等,具備社區長者服務經驗優先。
2.為增加整體資源運用效益,本計畫將不受理「巷弄長照站(C級)」之社區特約據點辦理,亦不得於辦理「巷弄長照站(C級)」據點辦理。
3.服務場地及場地設置基本規範:服務提供場地以符合最基本安全考量為原則,具無障礙空間為佳,地下樓層或2樓以上者需備有電梯,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且訂定緊急事件處理流程。
4.申請單位需提供1位固定聯絡人,負責相關行政作業及聯繫事宜。
5.服務提供對象:以65歲以上衰弱、亞健康及健康長者、50歲以上衰弱或亞健康長者(有三高、慢性病、過度肥胖BMI>27)為優先,或符合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之服務對象。
四、審查方式:
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以書面或會議方式審查,總平均達 80 分(含) 以上得優先申請,惟是否通過與申請額度,由本局視預算額度、資源佈建平衡性與 80 分(含)以上數量衡量決定,審查項目及配分如下: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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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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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團隊具有相關實務運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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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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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整合資源規劃應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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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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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計畫執行能力及進度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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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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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計畫內容之具體性、創意性及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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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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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經費編列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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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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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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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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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1.大班制,每班人數須達30-35人,每處補助25萬元。
2.小班制:每班人數須達15-20人,每處補助20萬元。
六、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592萬元。
七、 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 接受補助之單位,經本府衛生局發現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有違本府所推動之失智友善相關政策及規定,或有隱匿不實、造假或拒不配合前款規定等具體情事,本府得依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一部或全部,並於一年至五年間不核予補助。
(二)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