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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煙之類菸品全面禁止,保護全民健康,違反相關法令最高重罰五千萬罰鍰!

國民健康署112年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結果顯示,112年高中職電子煙使用率;全國:6.3%;台南市:4.8%,國中生電子煙使用率;全國:3.2%;台南市:2.0%,快速增長,菸害防制法(新法)於112年1月1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4月1日施行,依據修正通過之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禁止任何人製造、輸入、販賣(包括網路、實體店面及面交)、供應(包括提供他人使用)、展示或廣告(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各式電子煙之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相關罰則如下:

一、 製造或輸入業者若有製造、輸入、廣告行為,處新臺幣1千萬至5千萬元罰鍰。製造或輸入業者以外之人,若有製造、輸入行為,則處新臺幣5萬至5百萬罰鍰。

二、 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如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處新臺幣40萬至200萬罰鍰; 製造業、輸入業、廣告業、傳播媒體業者或廣告委託人以外之人則處新臺幣20萬至1百萬元罰鍰。

三、 販賣、展示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處新臺幣20萬至1百萬元罰鍰。

四、 供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處新臺幣1萬至25萬元罰鍰。

五、 使用類菸品者,處新臺幣2千至1萬元罰鍰。

以上無論「販賣」、「使用」電子煙都要受罰,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呼籲,若有「販賣」、「使用」電子煙,請別再賣及使用了,避免違法受罰,也請大家告訴大家!以守護自身及保護下一代的健康。


發稿人:國民健康科 陳裕祥
連絡電話:06-2679751(林森辦公室)轉266

圖:全面禁止 電子煙(販售及吸食)
圖:全面禁止 電子煙(販售及吸食)
圖:出國禁止攜帶加熱菸及電子煙
圖:出國禁止攜帶加熱菸及電子煙
點閱數77 上架日期 2025/7/14 更新日期 2025/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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