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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回國勿攜帶電子煙或加熱菸入境以免觸法,違者最高罰500萬!

近日有民眾搭乘郵輪回國入境時遭海關查獲攜帶加熱菸,違反菸害防制法。該民眾表示自己從不抽菸,因親友得知他要參加公司舉辦的員工海外旅遊,託他代購加熱菸,回國時被海關人員攔下才得知這些加熱菸是違法的,民眾感到錯愕後悔,並直呼罰鍰金額都超過團費了!

菸害防制法自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其中第15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下列物品:

一、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物品。

二、類菸品(電子煙)或其組合元件。

三、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加熱菸)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違反者依第26條規定「……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製造、輸入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製造、輸入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製造或輸入業者以外之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提醒民眾出國旅遊不論搭乘飛機或郵輪,回國入境勿攜帶電子煙或加熱菸,違者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同時再此呼籲民眾無論購買的菸品是自用或是受他人委託代購,菸害防制法已明訂全面禁止類菸品(電子煙)或其組合元件,以及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之指定菸品(加熱式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入境本國時海關人員皆會加強攔檢不得輸入之物品,切勿抱持僥倖心態以身試法,若因此觸法除了旅遊的好心情大受影響,被處以高額罰鍰更得不償失!

發稿人:國民健康科 馬慈蓮

連絡電話:06-6357716(東興辦公室)轉237

勿攜帶電子煙或加熱菸入境
勿攜帶電子煙或加熱菸入境
點閱數543 上架日期 2025/8/18 更新日期 2025/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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