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源依據: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通報方式:
(一)線上通報:登入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 (https://fadenbook.fda.gov.tw/) 於[營業項目(食品)]-[危害衛生安全之虞產品通報]項下通報
(二)其他非系統方式通報:
使用傳真或電子郵件傳送通報表單(格式如下附件)
1.傳真:06-2682964
2.電子郵件: a00598@tncghb.gov.tw / a00745@tncghb.gov.tw
3.聯絡電話:06-2679751轉分機 212 / 06-6357716轉分機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