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群體生育調節補助(子宮內避孕器、結紮手術)
須為設籍中華民國國籍;如為外國籍或大陸地區人民尚未設籍者,以其中華民國國籍配偶之戶籍地為準。
一、減免對象:本人或其配偶、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患有精神疾病(依據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辦理)。
(2)患有有礙優生疾病。
(3)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4)列案低收入戶。
二、申請流程:
(一)民眾應備齊以下兩種資料至所在地區衛生所提出申請。
1.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正本
2.身心障礙手冊正本或患有有礙優生疾病等證明文件
(二)衛生所人員查驗個案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確認無誤後影印兩份,填具「子宮內避孕器裝置個案紀錄聯」或「結紮個案紀錄聯」乙式二聯(如附件四),蓋職章後核發第一聯給民眾,作為就醫憑證,存根聯與個案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註明「核與正本無誤」並核蓋職章),留存衛生所備查。
(三)民眾持「子宮內避孕器裝置個案紀錄聯」或「結紮個案紀錄聯」→至醫療院所接受手術,遺失不得補發→民眾自付不足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