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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事項

學前階段幼兒辦理特殊教育鑑定安置申請及審查時,不宜以兒童發展聯合評估綜合報告書(以下簡稱聯合評估報告)等證明文件為必要文件,鑑定安置評估應以多元評量方式辦理;另於每年安排重新評估時毋須要求幼生家長須取得聯合評估報告或身心障礙醫療相關證明文件,以免家長反覆奔波、造成重複評估及資源浪費情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2項規定:「發展遲緩兒童再評估之時間,得由專業醫師視個案發展狀況建議之。」

點閱數1499 最後修改日期 2022/7/11 下午 06: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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