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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活性減毒疫苗之接種工作應注意事項」及「無意願接/補種疫苗聲明書」-南市衛疾字第1070147804號函及第1080034693號函附件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7年8月28日疾管防字第1070200720號函及108年2月25日疾管防字第1080200103號函辦理。
二、國內幼兒常規接種之日本腦炎疫苗自106年5月22日起改採活性減毒疫苗,有關該項疫苗之接種實務及與其他活性減毒疫苗之接種間隔等資訊,業以本局106年5月17日疾管字防第1060078296號函週知,諒達。
三、惟至今仍有衛生單位未熟悉活性減毒疫苗之接種間隔及發生接種間隔不足致須進行補種等情事,該署重申應落實事項如下,請貴院(所)依循規範辦理:
(一)現行幼童常規接種之活性減毒疫苗含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混合疫苗(MMR)、水痘疫苗及日本腦炎疫苗等三項,應儘可能安排同時間分開不同部位接種,以避免發生間隔不足誤失,確保疫苗接種效益。
(二)活性減毒疫苗如未能同時接種,兩種疫苗應至少間隔4週(28天)再接種,不能再縮短。
(三)如有接種間隔不足,後一劑疫苗應進行補種,以避免該劑疫苗之免疫效果受干擾。
(四)如經聯繫與衛教後,個案家屬仍不願幼兒接受補種,請貴院(所)交付「無意願接/補種疫苗聲明書」予家屬填具,或由貴院(所)提供「通知證明」後,由衛生所上傳至NIIS(Ⅱ)預防接種登錄頁面之個案備註備查。
(五)檢附「執行活性減毒疫苗之接種工作應注意事項」及「無意願接/補種疫苗聲明書」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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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閱數4506 最後修改日期 2023/4/28 上午 10: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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