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圖片 | 發布主旨 |
---|---|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事項 學前階段幼兒辦理特殊教育鑑定安置申請及審查時,不宜以兒童發展聯合評估綜合報告書(以下簡稱聯合評估報告)等證明文件為必要文件,鑑定安置評估應以多元評量方式辦理;另於每年安排重新評估時毋須要求幼生家長須取... |
|
修正「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補助實施計畫」第六點及申請表 如附件 |
|
學前兒童發展專區
分享至